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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橙都律师事务所 邓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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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同等责任划分

事故责任的划分,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的。而在责任划分中,如果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概念解读

法律有明确规定在事故当中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过错相当的,各方负同等责任,但是这儿的同等责任不可简单的理解双方当事人责任各占50%,同等责任的具体划分比例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同时事故当事人主体不一样,同等责任的承担比例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双方都是机动车方和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同等责任的比例是不一样的。

责任划分

目前同等责任的具体的比例,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当事人身份(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对同等责任的具体比例有一定的习惯划分。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同等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有过错的,直接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里主要主要考虑到的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因为都是机动车,在事故中双方强弱势力是相同的。

同等责任承担主要有两种情形:

(1)过错相当的同等责任,各自承担50%的责任;

(2)责任无法认定的,双方负同等责任,各自承担50%的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同等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原则上由机动车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虽然机动车在事故中与非机动车、行人负同等责任,但是考虑到非机动车与行人较机动车在事故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机动车在同等责任中承担的责任比例较非机动车和行人大。双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责任;

(2)非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40%的责任;

(3)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40%的责任;

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案例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15日12时00分,被告b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萝岗区迳下村村道由东往南左转弯时,遇原告a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往东右转弯驶至,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以及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红会医院诊断治疗,后来无力承担医疗费用,故原告回家继续治疗。因被告均拒绝赔偿,故请求法院判令。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件的焦点是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因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争议,故本院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的认定予以采信。本案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根据原告与被告崔某龙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被告b对原告a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a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案例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1日19时,被告a驾驶事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栏杆处,遇受害人b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北向西南斜穿机动车道,导致两车受损,b受伤住院,后b于2012年10月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a负同等责任,该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山东某出租有限公司,在被告某财产保 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b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电动车重置费,合计92万元。上述损失被告某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万元(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剩余80万部分,被告按照按照70%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判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a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的60%,原告b承担同等责任的40%。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案例

2013年1月2日7时许,a驾驶闽aa95××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由罗源县西兰乡往霍口乡霍口村方向行驶,驶入道路左侧超越前方停靠在道路右侧边缘的闽az36××号中型普通客车时,碰撞并碾压由道路右侧往道路左侧横过道路的行人b,造成b受伤。事后,罗源县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双方负同等事故责任。受害人要求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 险公司按60%比例赔偿,保 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第三者保 险条款》规定,被保 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 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日前,罗源法院判决保 险公司承担事故6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罗源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因张某、谢某某双方交通违法行为过错所致,且双方的违法行为对本事故的发生作用相当,事故原因双方应负同等责任。《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款第(三)项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据此,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决闽aa95××号被告a按60%比例赔偿原告b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18033.4元,原告自己承担40%的责任。

注意: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对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对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不是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

法条依据

1. 《交通道路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款、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第七十六条第—款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